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槐荫租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槐荫租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公租房有以下:
八里桥新居槐区张庄路58-1号
宝华新居 天桥区宝华街83号
北刘片区 天桥区北坦南街21号
河雅居槐区清河北路西段168号
德裕家园 槐区德裕路6号
馆驿街新区天桥区馆驿街以南,凤翔街以北
聚贤片区 天桥区北坦南街20号
梁庄新区 市中区建设路与二七新村中路交汇处北行200米路东
美里新居 槐区清河北路西段168号
名下有房,但人均低于10平方,可申请。
济南公租房申请条件:户籍: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户籍。房产: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无承包地、宅基地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租房的家庭,或者之前买了房后来卖了但还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
具有市中区、历下区、历城区、天桥区、长清.
2.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
3.
4.
在市中区、高新区、历城区、历下区、天桥区、槐荫区、长清区无住房;
济南公租房申请条件:户籍: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户籍。
房产: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无承包地、宅基地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租房的家庭,或者之前买了房后来卖了但还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三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槐荫租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槐荫租房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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