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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在海南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借款人仅单方在海南省缴存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二)购买二手自住住房。
海南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海南公积金***不认次数,海南公积金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据介绍,前年海南公积金***政策并未对首次、二次、三次购房进行区分,只要将之前的公积金***结清,再次申请公积金***便和首套***执行相同政策。
海南户籍:第一套房首付30%,其余可按揭;第二套房按各市县、各银行规定执行。如海口市规定,首套房已结清的首付40%,未结清的70%;三亚市一律50%。
此次政策的实施为刚需购房者可省下一大笔***利息支出,以购买首套新建自住住房为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最高额度提高到100万元,相对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可节省利息约40万元,切切实实减轻了借款人家庭购房负担。
海南公积金***政策并未对首次、二次、三次购房进行区分,只要将之前的公积金***结清,再次申请公积金***便和首套***执行相同政策。商品房和单位集资房首付最低为两成,***利率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1、(1)第一类市县(海口、三亚、琼海):以家庭为单位限购一套、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城市限购区域内购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2、原始海南本地户口购房可购买2套,首付最低30%,省外户口在海南连续缴纳2年至5年的社保或个税可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一套,首付不低于70%。
3、法律分析:《通知》明确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1、法律分析:《通知》明确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2、(1)第一类市县(海口、三亚、琼海):以家庭为单位限购一套、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城市限购区域内购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3、海南商品房限售政策 海南省居民家庭在购买第2套及以上住宅时,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1、法律分析:《通知》明确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宅,含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宅。
2、海南户籍:第一套房首付30%,其余可按揭;第二套房按各市县、各银行规定执行。如海口市规定,首套房已结清的首付40%,未结清的70%;三亚市一律50%。
3、原购房价格优惠比例按原购房价格与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比例确定。购房时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参考同区域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均价确定,并在购房合同中具体明确。此外,海南省在安居型商品住房项目用地上也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
4、原始海南本地户口购房可购买2套,首付最低30%,省外户口在海南连续缴纳2年至5年的社保或个税可以家庭为单位购买一套,首付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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