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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可以向派出所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户申请;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
根据规定,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以下简称“住宅房屋”)。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
第四条 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赠与、继承、析产等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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