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房产 > 正文

房产证所有人死亡,房产证所有人死亡,可以不办理变更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证所有人死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证所有人死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房产证是已故人的名字如何处理?谢谢?
  2. 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先去世,在世的一方有权处置房产吗?
  3. 如果房产证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子,假如其中一人去世,这个房产怎么算?

房产证是已故人的名字如何处理?谢谢?

如果房产证的主人配偶还在,那么可以由他(或她)的配偶全权处理。

②如果房产证的主人夫妻都不在世了,但有遗嘱,那一切以遗嘱为主。

房产证所有人死亡,房产证所有人死亡,可以不办理变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③如果房产证夫妻都不在世且没有立遗嘱,那以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④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立遗嘱那房产充公。

房产证上的人去世了可以这么过户

房产证所有人死亡,房产证所有人死亡,可以不办理变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

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房产证所有人死亡,房产证所有人死亡,可以不办理变更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但你所说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没有遗嘱的话,要根据继承人的关系等情况,可能要对财产进行继承权的再分配,比较容易出现民事***。

房产证上只有夫妻双方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先去世,在世的一方有权处置房产吗?

无权。因还涉及到隐性继承人,亡故的一方就属于隐性继承人,他生前有过儿子女儿,儿子又有儿子,都有继承权,虽说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要将原来房产证上的过户为妻子一人涉及到公证,中国的公证程序相当麻烦,举例说明,我姐在作者小区有套50平的房子房产证上一直只有她一个人的名字,公证处说亡故了的丈夫为隐性继承人(这个说法很新鲜作者还是头次听说),他们有3个儿女,两个户口在广东,得到广东开据他们是我妈是我妈的户籍证明,办理公证时得这两个儿女一同到场,多名律所在场又是询问又录音还关起门来摄像,(一个小户型交费500元),她3个儿女中老二英年早逝在加拿大有两个儿子,儿媳说她做儿子的工作决定效弃继承权在加国办理了放弃继承的公证但是文件是英文的,要整成中文的文件得到大使馆办理办好后才能寄往国内然后再去我们这儿的公证处方能完成公证的收尾工作。(说明,配图与正文无关)


这个问题取决于两个前提,一个前提是房子是谁的,另一个前提是去世一方有没有其他继承人。

只有搞清楚这两个前提,才能确定在世一方有没有权利处分房产。

下面我具体谈谈

按照题主的说法,房产证是在“在世一方”的名下,虽然说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的证明,但是如果结了婚,房产证在一方名下,并不能就此确定房子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房子是这一方婚前购买,那么就是这一方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如果房子是婚后买的话,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这房子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不管是否登记了夫妻两个人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如果夫妻二人有约定,约定这房子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房子才能算是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房子是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不管另一方是否在世,登记一方都有权对房子进行处置。现在另一方去世了,登记一方当然有权处置房屋了。

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另一方去世,就涉及到对去世一方房屋所有权的继承问题了。

《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以夫妻一方去世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另一方,还包括子女和父母。

这个涉及遗产继承问题。

房产虽然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去世,则涉及遗产继承问题。若被继承人没有遗嘱,那其遗产原则上由其继承人均等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所以配偶去世,其遗产并不必然由配偶继承,而是有上述继承人均等继承。当然,因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配偶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剩余一半的产权则作为遗产继承。

若房产是登记在去世一方名下,那想要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则必须所有的继承人都到场或配合办理。若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那原则上可能办理过户,但侵害到其他继承人的财产权益,会产生其他法律问题。

首先,要看房产证办理的时间,按照我们本地的规定,在2004年前夫妻共同的房产只需要办理一个人的名字,之后一般正常情况下夫妻共同房产都办理两个人的名字,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没有其他共有人,则该房屋属于有名字的那个人的个人财产。(当然程序上在房管部门办理房产登记的时候,另一方是面签书面放弃共有的承诺书的)。

其次,搞清楚了上面的问题,这样就便于分析解答这个问题了: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世的一方无权直接处分该房屋,该房屋的一半属于遗产,需由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只有归并到在世的人一人名下方可处理。

如果该房屋属于去世的那方个人所有,产权证名字也是这个人一个人,则该房屋全部属于遗产,按照遗产继承程序处理。

如果该房屋属于在世的一方个人所有,产权证名字为在世这个人一个人名字,则可以自由处理该房产!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在世一方有权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房产

房产证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除婚前一方财产外,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去世,他的财产为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设夫妻只生育一独生子,这套房产1/2为在世一方所有,去世一方的遗产由在世一方和独生子继承,各继承1/4,即此房在世一方占3/4,独生子1/4。

***设独生子放弃继承,此房所有权全归在世方所有,他就有权处置此房产。

但在世方需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更名手续,更在在世方名下,才可处置此房。

如果房产证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子,***如其中一人去世,这个房产怎么算?

房产登记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配偶去世,其财产则成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并不必然的就改房产成为配偶的个人财产。

根据《继承法》规定,若被继承人留有遗嘱,则根据遗嘱内容继承。若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则按法定顺序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在,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房产的继承情况根据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确定,如果配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你,那其遗产全部由你继承。若是还有其他继承人,则其一半的财产份额由继承人共同均等继承。至于房产过户问题,需要所有的继承人配合并且提供相应的材料,例如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若其他继承人不予配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房产继承问题。

这也太不公平了,我和老公从零开始,没人出-分钱,自己挣钱买的房。就算倆人全死哪也是儿子成女儿的。怎仏公婆小叔子了,只要带亲的全分钱。我们在为大家挣钱买房呢。今天才知道。

如果房产证上是写的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显然该房产应当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般来说,如果房产证上没有明确双方各占的房产比例,那么通常情况下,该房产应当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分配。

所以,如果一方去世了,那么房产属于去那一半的份额将变为遗产,但是在世一方所享有的一半房产份额依然是属于在世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会作为遗产被继承的。

对于这样的房产,如果一方去世了,继承人只能继承这房产一半的份额,当然,如果该房产要想变更成一人下,必须要所有的继承人都同意,还要出具放弃继承的相关声明,房管局才有可能过户,如果对于遗产继承份额有争议的话,只能通过***判决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可以关注本头条号,私信律师咨询!


1、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就发生效力。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不管双方的出资情况或者内部协议,在没有更明确的信息的前提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没有约定的份额,一般情况下,遵从一人50%份额的原则。

2、一人去世了,此时两个问题出现了:

(1)房产证上如何去掉名字?

夫妻之间,无论是加名字还是去名字,都不收取契税的。当事人一方只要带着***、结婚证、***、房产证、契证的正本及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证增减少配偶姓名事宜。房子有贷款这种情况,不能加减名字。须在***都还清之后才可办理。

(2)去世后遗产如何分割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证所有人死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证所有人死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