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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 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出售 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出售 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卖个人信息导致别人被诈骗怎么判?
  2. 中介泄露客户信息是什么罪?
  3. 倒卖个人信息,公司和个人行为在量刑上有何不同?
  4.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吗?具体的法律有哪些?

卖个人信息导致别人被***怎么判?

贩卖个人信息就是把他人的信息非法卖给第三方以获取利益,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贩卖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他人被***,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出售 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中介泄露客户信息是什么罪?

属于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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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倒卖个人信息,公司和个人行为在量刑上有何不同?

非法获取、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一定的数量(比如:通信内容、财产信息达50条以上;住宿信息、通讯信息等可能影响公民财产、生命安全的信息达500条以上;违法所得达5000元以上)都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

在之前的回答中,我提到2017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以去年公安对此类案件加大了办案力度,由此很多购买公民信息做推销的人被立案调查。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就是违法犯罪呢?两高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回复,如图:

你的问题中,个人或公司行为有什么区别?其实在今年我们代理的几起案件可以发现,侵犯公民信息罪的通常都是公司行为,刑法上称之为单位犯罪。这些公司都是合法注册,公司内部合法业务和违法业务通常混杂在一起,很多公司员工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及时发现公司的违法所在,不曾想因为一份工作让自己深陷囹圄,所以找工作也不能仅盯着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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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个人或公司涉嫌犯罪,所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如果是个人行为,那就由其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直接被法院判决。但如果是单位(比如:公司)责任主体就是直接负责人,通常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普通的打工人员如果仅是职务行为,且行为比较轻微,参与时间比较短,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最新的司法解释也有规定,

你说的这个案子,但从你描述看,涉案信息数量已达5000条,如果涉案信息是普通信息,该数量也是构罪标准的十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当然具体刑期会因为你同学的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上下浮动。

此外因为你三个同学是合伙关系,虽然A没有具体参与,但A是法定代表人,对B的行为属于默认的态度,而C则实际参与。从全案分析,三个人的地位作用没有明显区别。所以如果是站在公安、检察院的角度分析,可以将三个人一起***。但作为辩护律师,分析的角度又不同了,如果是A和C的律师肯定是尽量为其做无罪辩护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吗?具体的法律有哪些?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侵犯公民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涉案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可以认定,属于何种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直接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因为侵犯不同类型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条数)和法定刑升级标准(条数)也不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入罪标准是五十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入罪标准是五百条以上;除上述两类信息以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入罪标准是五千条以上。

账号密码等ID数据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属于,属于何种公民个人信息?以Apple ID及其密码为例,参考广州市越秀区***的(2017)粤0104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该案被广东高院列为2017年度涉互联网十大案例之一),Apple ID及密码属于足以影响他人财产安全的信息,适用《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五百条以上即构成犯罪。此判例对类似数据信息属于何种公民个人信息的判断,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如何认定?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确立的数量认定规则,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也就说,在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中,信息数量一般按照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如果被告人举证证明信息重复或不真实的除外。鉴于,在当前司法环境下,辩方调查取证能力的先天不足,辩方往往很难举证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因此,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通过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提示公安机关调查收集关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证据,就显得非常的有必要,这是从事此类案件辩护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

二、无罪辩护VS罪轻辩护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公安机关都会在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场所或者住所,当场搜出储存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电脑或者其他电子设备。这类案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是否有做无罪辩护的空间,关键看证据能否证明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来源于非法获取(购买、收受、交换、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用其他技术手段),或者行为人存在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利用非来源于非法获取的公民联系方式开展合法推销的,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不存在非法获取或者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那么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利用公民联系方式开展合法推销业务,如果公民联系方式的来源不是非法获取的,不适用《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全额退赃的,有不***的可能。《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也就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且全部退赃的,有不***的可能,一旦不***,嫌疑人在法律上即属于无罪(也就是俗称的无案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出售 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出售 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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