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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陈某某当年高考分数为303分(文科),比当年文科类专科分数线低243分;陈春秀当年高考分数为546分(理工科),超出理科类专科分数线27分,考上了山东理工大学,但录取通知书被陈某某获取。
日前,陈某某再给山东理工大学手写的说明称,相关入学材料系其舅妈(原某厂职工,已去世)
事情不会这样简单终结的,如果这样推卸责任就可以终结,以后类似的事情还会层出不穷。
冒名顶替只有链条操作才能完成,办案组会力求还原事情原貌,调查每个链条上的环节,每个人都会负有该背负的责任,并受到应有的惩罚。
即使有些嫌疑人有过世的情况,如问题里提到了,过世的舅妈,但案件中的收益人也是不能免责,也就是冒名顶替者本身,因为她是明知道侵犯其他人的权利而为之,无论是不是她自己亲自操作的,她本人肯定也有责任。
根据中国刑法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有几种情形不用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有一条就是嫌疑人或是被告死亡的。
所以在本案中,即便有证据证明冒名顶替者的舅妈犯了罪,但因为已经死亡,所以就不再追究了,当然这一条同样适用其他已经死亡的嫌疑人,但这不能代表冒名顶替当事人就能免责。
根据相关报到,我们知道,该案件曾经进行过双方和解谈判,冒名顶替一方为了免除刑事责任,曾经试图通过经济补偿给到受害人。
但已经成为家庭妇女,生活拮据的受害人,无法接受这种和解方式,并声称:即使自己穷死,也不能要这个钱。我们从受害者表达的话语里,能够明显的感觉的一种不可释怀的“恨”在里面。
是啊,那曾经是一个踌躇满志少女的梦,就那样被无情的瓦解了,从而彻底改变了人生的轨迹,一切将不能重来。
证人虽故去,犯下的过错岂能抹杀?
山东冠县冒名顶替同乡陈春秀上大学的陈艳平,近日手写情况说明,承认冒名顶替一事,但其“入学材料”系其已故舅妈找中介代办。事情到这里似乎进入死胡同,死人口里无对证,这件事就这样终结了吗?当然不能。
作为***的关键人物陈艳平,应当知道16年前自家的所作所为,已经给陈春秀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冒名顶替,侵犯姓名权是在所难免的。
知错就改善莫大焉,陈艳平过错在先,就要弥补,就要敢作敢当,坦诚交代,真诚道歉。首发声,承认冒名顶替终于迈出了这是悔过的第一步。承认其已故舅妈找中介代办这是第二步。但是这远远不够,一个厂子里上班的女工,哪来的那么大能量,那么大神通,难道没有别人帮忙吗?她的有权的舅舅知道不?她的有钱的父母知道不?中介是谁?怎么办的?这一些列的问题,需要陈艳平和他的家人、亲戚尽快给出答案,不掖不藏,不拖不靠,给陈春秀一个交代,给广大学子一个交代。
这件事值得反思。
也许这时刻不是事情的终结,更不应该是终结。
十六年的时光过去。
当年的懵懂学子少女,十六年过去才知道自己的命运曾被人悄然改变。顶替学藉,在这片土地上,是对社会主义秩序的一种公然挑衅,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蔑视,这是个例,还是有普遍的情况?公平和正义需要得到如何的补偿?而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杜绝,如何得到有效的监督?责任方应该得到如何惩罚?
这件事情绝不该就此结束。
每一个玩弄别人命运的人,都应该得到最终的惩罚。而这惩罚绝对不应该,只是一点点补偿就可以得到原谅。
更不应该是一份简单的声明,就把这样的责任抛给一个逝去的人。
顶替别人的学籍的顶替者,相关的操作者及学校。
很难让自己相信。一名普通职工可以做到,还有相关的中介,可以做到这样,没用权力者的能力和手段,这样的谎言随时都可以挑破!
谁相信报名的时候不需要身份证呢?谁相信入学通知书发错地址了?成绩一出来就被人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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