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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仪同三司(卷名:中国历史)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高级官位;隋唐至元文散官的最***阶。三司即三公(司空、司马、司徒),因均冠司字,故又称三司。汉三公名号屡有变更,且不全冠以司字,但三司一词已约定俗成。
三公在西汉本来是国家政务首脑,开府辟官,品崇礼重。
东汉以后,政务权移入尚书省,三公虽不掌具体政务,却仍为皇帝高级顾问,“坐而论道”,待遇优崇,为仕途的顶点。但三公名额少,不能满足需求,因而产生了与之相比拟的荣誉虚衔,殇帝延平元年(106)车骑将军邓骘的“仪同三司”,为“仪同三司”之始。以后有献帝时辅国将军伏完“仪同三司”,吕布因诛董卓功受命“仪比三司”,其比拟三公均仅限于班位与礼仪,不具有开府辟僚属之权。
魏甘露二年(257),吴宗室孙壹降魏,命“开府辟召,仪同三司”。西晋时,除了限于班位与礼仪的“仪同三司”外,“开府”与“仪同三司”连称较多,逐渐通用,发展为官号。如羊祜在咸宁初,“除征南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得专辟召。”惠帝时,裴楷以侍中“加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
两汉以来,比拟三公的荣誉虚衔都必须有本官(如诸将军),及其成为官号,仍借本官自重。西晋定制:诸大将军及光禄三大夫开府者“位从公”,品秩第一。“三司”不必指实职,诸大将军位从公者为“武官公”,同于大司马、大将军、太尉;光禄三大夫位从公者为“文官公”,同于太宰、太傅、太保、司徒、司空。
南齐则“将军开府依大司马”,“光禄大夫开府依司徒”。梁曾令邵陵王纶等开府如三司之仪;但不久复故,唯逊诸公一班。至陈仍为一品。东晋南朝,诸公已是没有实职的***,开府仪同三司更是虚号,且无限额,颇有猥滥,渐不为人所重。北魏“开府”与“仪同三司”分别为两个官号,均从一品。
前者单指开府辟官,不必同于诸公;后者单指礼仪同于诸公,不得开府辟官。兼任二者,意义便略同于东晋南朝,唯辟官少于诸公。北齐设开府仪同三司和仪同三司,分别为一品及从一品,其猥滥程度甚于南朝。北周分置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等散官号,以酬勋劳。
隋初沿袭,分别为三品、正四品、从四品、正五品。炀帝改开府仪同三司为从一品文散官阶,余均罢废。唐、宋、元因之,开府仪同三司一直是一品文散官,至明代罢废。清代称出任外省督、抚者为“开府”,但与魏晋南北朝“开府”辟召僚佐已非同义。
何谓“三司会审”,这要从我国古代审判、监察制度谈起。中国封建时代的政治制度内部,有一个很重要的制约系统,即对官僚机构和官吏的监察。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后,在皇帝之下设置三个最重要的官职,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并称三公。丞相掌政务,太尉掌军务,御史大夫掌监察。
这种体制奠定了中国两千余年官僚政治的基本格局。汉承秦制,监察机构称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称”三堂会审“。
为何称”三法司“会审为”三堂会审“呢?这是因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家司法长官正式办公的处所都是在衙署的大堂,故务家长官都俗称”堂官“。三堂会审时,在刑部大堂设三张案桌,刑部堂官尚书为主审官,坐在面南的桌案后,而大理寺、都察院的长官则分坐在东西相对的两张桌案后,审案过程中均有发言权,最后作出统一的审判结果。
三司会审就是三个部门的最高长官同时、同地同场合审理同一件案件。按照今天的部门就是公安、检察、法院。一般为重大案件,或涉及敏感部分,如皇室内部案件。
综上,三司会审中各个部门相互配合,类似今天的公检法,三部门案件审理中均有发言权,最后统一裁判,所以,很难说哪个部门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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