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复核房产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复核房产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需重新核验
因为房产信息核验未通过可能是因为填写的信息有误或者不完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核验以确保信息正确且完整。此外,如果发现填写的信息确实有误,需要找到填写正确的信息并重新提交。除此之外,也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填写符合要求,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如果购房资格申请核验没通过,可以向网签机构查询未通过的具体原因。如果是因资料不齐的原因导致,把资料备齐即可。
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已婚者提供)、购房人签订的《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有效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如果是因为限定人群造成的,那就只能等到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
卫生许可证申请复核流程如下:
申报材料:
(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均为一式两份,所有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资格及***明;
3、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培训合格证明;
4、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半年内的全项目检验报告;
5、环境卫生学监测报告(限卫生用品类)
6、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外包装;
7、卫生许可证原件;
① 如果房屋来源属于公房出售的房屋,到原测绘单位申请复查;原测绘单位已注销的,由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负责办理。
测算复查结果由房屋所在区房管部门初审确认后,报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备案,确有错误的,应予以改正。
② 房屋是商品房、拆迁房、安居房等,应由原测绘单位复查或委托其他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复测。
若测绘结果确实有误,经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成果部门审核后据实更正。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2.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 《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另外, 要想撤销正常的公证委托书,委托人只能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消除受托人的权利外观,别无他法。若没有从受托人处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第三人就有理由认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书承载的事项办理相关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复核房产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复核房产证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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