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最新国有房产管理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最新国有房产管理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企闲置房产出售要遵循先批准,再评估,然后拍卖等规定。国企闲置房产是国有资产,在出售时不能像亇人资产那样简单。首先要经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其次,要委托具有评估资格,声誉较好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出售的价格,最后,要***用拍卖方式公开出售,谁价高谁竞得。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国有资产不至流失。
民法典》第117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条里包含这几类含义:
1. 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之需要,才可以实施征收;
2. 征收工作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进行,以“排危解险”等名义在对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即将被征收人动产或者不动产灭失,是违反征收程序的违法行政行为;
3. 补偿应当公平、合理。该规定与2011年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有不同之处,即征补条例中只规定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不包含合理补偿原则。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合理补偿原则,依法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保护、文物保护、***、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2)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意出租,只有在依法报批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允许出租。年限的问题,按照合同法规定,不能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最新国有房产管理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最新国有房产管理政策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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