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产证跑办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产证跑办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新房产权证谁来办理可以参考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如果当初签的是客户自办就需要自己去办理,如果当初签订的是开发商代办就可以要求开发商办理,这一点是都可以的。
但是收取押金就不太合理了,您所在地方办理产权证是有需要开发商提供什么证明或者手续吗?如果开发商提供了一些比较重要需要你归还的资料那么收取押金无可厚非,反正归还的时候他需要退给你。但是没有就没必要缴纳押金,自己网上预约就可以办理为什么要交押金呢?
这个我比较了解,这样的委托是可以的(只要合法合理),但是需要委托人去公证处办一个委托公证,明确受托人是谁,委托哪些事项,委托期限是多久,全部写清楚。受托人就可以拿着委托人办的委托公证书去办理委托书上写的所有事项。
谢谢邀请!这种情况不但要看在那个城市还要看每个银行的要求!因具体情况而定!还有就是所贷款的银行有没有关系!具体要咨询按揭还款银行,根据他们的要求来确定!但是一般情况有公正委托书是一定可以的,如果没有公正委托书,有的银行是可以亲属带上房屋按揭人的身份证原件认识银行内部人员,也可能能搞定!
这种要求还从来没遇见过。
说到系统升级,这家物业公司规摸有多大呀?可能吗?如果你们小区的物业是房开的子公司,用不着登记,房开那里就有全体业主的详细资料,为什么舍近求远,而且一天二天以登记不完,工作量很大的。如果是新物管来管理,移交工作时前物管会移交业主的详细资料,没有的话谁敢接管,以无法管理。那么只有二种可能。
一种是物管的工作没有做到位,车库管理很乱,因小区买房和卖房的人多,希要理顺谁是真正的车主。还有一种可能性最大,就是小区车位特别紧张,以经满足不了业主停车的需求。而小区买房的人,很多房产证都是孩子的名字或是后来改成孩子的名字。但父母和孩子一起住。本来车位是按一户一车位定的,房产证变动后会有一户二车甚至三车的。所以物管才出了这昏招。
如果,你的车位早以定了,完全可以继绝这种无理要求。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个人的绿地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
建筑区划内除道路、绿地以外,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根据其功能应当为业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场所、广场、园林等场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属于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其他权利人所有的除外。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没有确保每一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四年内,能够按照规划文件中有关车位、***配比的规定,通过购买或者承租等方式取得或者使用一个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者***的情况下,将其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建设单位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业主请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应予支持。
所以,小区的道路和绿地只要不是属于个人的,就是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的。在业主无法停在***或者不选择停在***的情形下,有权在不影响他们通行、使用小区公共道路及绿地的前提下停车,物业公司物权让业主把车停在外面。
物业对业主是服务,不是管理。小区的路和地是所有业主的,不是物业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产证跑办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产证跑办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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