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前房产赠与政策最新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婚前房产赠与政策最新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婚前财产过户不是更名那样简单,属于个人财产赠与的情况,需要赠与对方,否则是不能向婚后财产那样过户的,赠与的房产具有买卖房产的特点,所以除了出具各种证件和证明外,还要签订赠与合同。
2、双方到房子所属房产管理交易中心进行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申报房屋价格,等待房产管理交易中心进行审核,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税费,但是要比买卖房产缴纳的费用少很多,主要的税费种类有:
2、印花税,房屋现行市场价值的0.05%。
4、还要看房产所属的城市;房产评估费,一般要对房产进行评估,才能缴纳税费。
6、其他就是一些工本费了,费用都很少,几乎不用在意。
3、房产管理交易中心给予批准回复之后,凭完税契证到土管部门办理国土证,最后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完成过户手续就可以了。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
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而且由于经过公证,所以其证据的证明力比较强。但是协议本身并不能排除赠与人的撤销权,以下三种情形下男方可以撤销赠与或者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第一种情形:受赠人或赠与人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即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结合该问题中的实际情况,如果赠与合同生效之后,女方在实际生活中严重侵害男方及其近亲属,或者男方在赠与之后出现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均可以撤销赠与。
男方婚前***买房,婚前约定赠予女方,进行公证。该赠予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排除了男方的任意撤销权?
可以这么做。协议自然是有效,也排除男方的任意撤销权。
一般来说,最有效最直接的便是产权加名。但因为抵押贷款,客观上无法进行加名。所以退而求其次,只能通过赠与公证来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是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对于不动产来说,只要没有完成过户,那赠与人便任意撤销权,随时可以撤销赠与。当然,《合同法》同样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排除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得以保障受赠人的权益。另外,若是日后具备办理加名条件,男方拒不配合加名的,那作为受赠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加名的问题,确保权益不受损失。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前房产赠与政策最新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前房产赠与政策最新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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