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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收益增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宿迁房票的领取地点为被征收人所在地的征收实施单位。在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试行房票安置实施方案中,被征收人选定房屋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结算房款,购房人向购房所在区申领房票购房奖励补贴。房票可以转让或赠与一次。需要注意的是,在被征收人在项目库内没有挑选到合适的房源时,也可以随时放弃房票购房,向征收部门申领货币补偿款,不再享受房票。
宿迁房票可以在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或宿迁市住房保障中心领取。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等,并向中心提交申请。宿迁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将获得房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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